视频展示区: |
|
|
图片展示区: |
|
货物名称: |
杭州故意伤害罪-口碑好的律师 |
货物重量: |
2000 |
出发地: |
上海 |
到达地: |
北京 |
运输方式: |
火车 |
运输价格: |
10000.00 |
发布日期: |
2018/11/6 14:57:11 |
截止日期: |
|
备注: |
杭州故意伤害罪-口碑好的律师?
答:杭州故意伤害罪-口碑好的律师
公诉人或者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的方式、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意见:
(一)明显与本案无关的;
(二)重复讯问被告人的;
(三)明显具有诱导性或威胁、引诱被告人的,而且被告人无法正面回答的;
(四)明显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侮辱的;
(五)阻止被告人辩解的;
(六)其它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的情况。
10、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法官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
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围绕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同时应尽量避免与公诉人、其他辩护人已经问过的内容重复。如果认为被告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非常重要,确有必要再次发问的,应当变换、调整发问的角度。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移送证据以外的证据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当庭审查证据,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经过当庭查看证据,确信该证据不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可以当庭提出质证意见;
(二)经过当庭查看证据,对该证据存在疑问或者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休庭。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审查证据,对该证据做必要的准备。
13、公诉人通知移送材料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意见,并要求休庭作必要的辩护准备。
对公诉人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该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节规范的其他内容。
如辩护律师认为确有必要对该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的,应当向法庭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要求通过视频语音通信等技术手段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或者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对出庭的证人,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一)该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该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该证言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五)该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六)该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七)该证人的证言是否与以前的证言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张涛律师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张涛 |
电话: |
02236889521 |
微信/QQ: |
443618784 |
手机: |
13858116084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