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议员近日提出一项法案,试图将规定的最长试用期从6个月延长至24个月或两年。 在提交给众议院的第4802号法案中,“我是乡下人党”(Probinsyano Ako)代表辛森(Jose“Bonito”Singson Jr.)认为,根据《劳工法》规定的六个月试用期不足以评估一名雇员是否有资格获得正式职位,特别是需要专门技能和人才的职位。 因此,他说,这“限制了雇主确保高质量员工的权利”。 辛森说:“考虑到各个行业的技术进步,试用员工必须经过一系列的发展培训和评估,以确定他们的工作能力。” 辛森说,与此同时,延长试用期将允许员工向雇主证明他们的价值,特别是他们的技能、使其能够尽快被正规化。 他说:“此外,这项措施亦会为试用期雇员提供一个持续受雇超过六个月的机会,使他们有资格享有现行法例所规定的部分强制性福利。” 这项法案目前正在等待众议院劳动和就业委员会的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