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酒类危害防控法》中须知事项 |
信息来源:西贡解放日报 信息发布时间 :2019/7/31 20:06:32 |
●严禁以酒、啤酒作为赞助物品。 ●严禁雇用18岁以下人士直接 参加生产、买卖、经营、广告酒、啤酒。 ●每天从下午6时至晚上9时,禁止在广播台、电视上广告酒类(按政府规定的场合或已购置外国体育节目版权直播中出现的广告除外) ●不得在工作、学习、教学场所饮酒;禁止部分对象在工作学习前和小休时间饮酒;同时,由政府规定的若干公共场所也受此限制。 ●严禁广告含酒精浓度15度以上的酒类;严禁促销含酒精浓度15度以上的酒类及严禁向未满18岁人士促销含有酒精成分的饮料。 ●在网上卖酒、啤酒必须满足电子商贸法律、酒类经营管理的规定;确保酒类的质量及食品安全;制定措施防止未满18岁人士搜索、进入出售酒类的网站以不使用现金的方式买下酒类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