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购房资格从严 |
信息来源:网络 信息发布时间 :2017/3/22 23:49:44 |
资料图。 为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相关政策执行标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第六条关于“...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规定,现就“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根据其适用的计税期间,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或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或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执行标准自2017年3月2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目的和意义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规范购房资格审核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购房资格审核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 按照公告规定,“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形审核认定: 一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因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的个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个人,根据各自适用的计税期间,采取按月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采取按季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且不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3月22日起施行。 此前北京楼市调控政策: 2017年3月17日: 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了解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发布《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对商品住房销售和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新规。 通知要求,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北京市限购政策执行。 同时,居民家庭名下在北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现行首套房政策,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住型商品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 居民家庭名下在北京市已拥有1套住房,以及在北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 通知同时要求,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照通知要求,此项政策将从3月18日起执行。 2016年9月30日: 2016年9月30日晚北京发布楼市调控新政,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首套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住型商品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此前北京无论是否为普通住房,首套房的首付比例都是30%。本次的住房信贷政策将首付比例提升,尤其是购买普通住房的首付比例也提高到了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