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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阅:83671142/回:0)进出口厂商注意!越南:补充海关价值确定原则越南财政部修订、补充2015年第39号《通知》的第60号《通知》,规定从今年10月15日起进出口商品的海关价值将有改变。此前,申报海关商品价值常依据买卖凭证,故各方常以低价申报。因此,第60号《通知》补充价格确定原则。 海关人员加强检查进口货品。 依据买卖价格或海关数据库 第60号《通知》的内容注明,仍按原有规定采取两个海关价值确定方法,那是运抵出口口岸的商品售价,出口商品价值跟海关部门的价值数据库相同或类似。具体是,对于运抵出口口岸的商品价格确定方法是,商品买卖合同或商业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以及运抵出口口岸商品各种相关费用,若商品售价未含这些费用,则须符合各种相关凭证。对于运抵出口口岸的商品,售价是买卖合同或商业发票上注明的,以及运抵出口口岸商品各种相关费用,如果售价未含这些费用,则须符合各种相关凭证。 若商品不在出口口岸交货,而在越南领土上交货,运抵出口口岸的商品售价是按买卖合同或商业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扣除国际保险(若有)、从出口口岸到交货地点的国际运费。商品不在出口口岸交货,而在越南领土上交货时,运抵出口口岸的商品售价是买卖合同或商业发票上注明的售价加以各种相关费用,如:越南国内运费,从出口口岸到交货地点的商品运输相关费用;从交货地点到出口口岸的商品保险费;从交货地点到出口口岸的商品其他各种费用。 按市价计算 若依据海关卷宗,资讯有时不符合真实价值,所以新《通知》才补充两个计算方法。那是确定与我国市场的商品价格相同或类似,商品售价的确定方法将由海关机关搜集、综合及分类。 对于商品没有买卖合同和商业发票的场合,商品海关价值是申报价值。申报价值确定依据不符合时,海关机关将按海关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来确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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