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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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等级:专家教授
  • 2020/1/10 13:12:16
  • 楼主(阅:48177414/回: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解析(内控)


    截至19年12月27日,证监会已开出238张罚单。其中,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违规成为罚单“重灾区”,合计占比约七成。近年来,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形式愈发样化,皆因利益驱使。当然,在证监会与公安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协作下,使得各种触碰法律红线的违法行为无法遁形,给资本市场增添了不少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及操纵证券市场罪等实务案例。


    什么是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什么是信息披露违规?


    部分上市公司因利益驱动通过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消息,将公司的部分经营活动过分夸大或隐瞒公司部分经营实情,从而达到误导投资者、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的目的。


    1、我国相关法律“保驾护航”


    我国A股市场上,多存在“信息失衡”的乱象,如存在信息披露姗姗来迟、部分信息前后矛盾、信息披露内容以偏概全、避重就轻等现象。针对上述乱象,我国已有相关法律进行了严格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当然,这也是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的前行方向和必然趋势。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


    明确提出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当然,我国还有其他法律法规、条约为我国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提供更高的法治保障水平、为其保驾护航。


    2、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全流程图



    案例分享


    *ST凯迪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2019年4月30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凯迪或凯迪生态)发布公告,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部分股民已委托律师,进行索赔。


    2019年10月31日,*ST凯迪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14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经证监会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包括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即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叙述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与关联方之间2.94亿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等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向凯迪生态发布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包括实控人在内的23名董监高均在处罚名单之内,给予相关参与者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又因在事件调查中,实控人与财务总监存在恶意阻挠、对抗执法的行为。鉴于此,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拟决定对实控人陈义龙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里提及,对于信息披露管理,重点在三,一是公平信息披露;二是实时信息披露;三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公平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等。


    实时信息披露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或上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或其他方式第一时间将临时报告实时披露文稿和相关被查文件进行报送,经深交所或上交所登记确认后通过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基本义务,上市公司作为信披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应当与投资者之间保持良好的信息交互关系。但是,近年来证券市场中频发的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违规成为罚单“重灾区”,部分上市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屡碰红线,试探法律底线,上市公司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不再只是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发生上市公司退市、相关人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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