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大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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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等级:专家教授
  • 2017/6/1 21:16:15
  • 楼主(阅:9073237/回:0)盛希泰:减持新规强化实际控制人责任


    文:盛希泰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同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出台了完善上市公司减持的《实施细则》。新政一出,一时间市场充斥着各种声音,对二级市场是利好还是利空,一级市场VC/PE是否需要重新调整投资策略。总体来讲,此次针对股东减持的新政出台,实际上进一步明确了A股市场“宽进严出”的监管趋势,真正打击的是假上市公司和假机构投资者,限制套现总体上正面意义巨大,有利于净化A股和提倡“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原则。





    减持新规应限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套现,淘汰以套现为目的的“假”上市 
    上市,是企业发展过程中融资的一种方式,不应是企业发展的目的,更不应成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套现的工具。减持新规的正面意义重点在于:超大力度强化主发起人(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根除伪上市、假上市,固资本市场之本,强资本市场之基。


    如果减持新规更精准些,应该是进一步主要限定甚至只限定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卖股份,是为当务之急。一个企业如果靠造假上市了,上市后想坚持三五年甚至以上是有相当难度的,结果只会欲盖弥彰。因此,进一步延长主发起人(实际控制人)可以开始套现的时点,必使其原形毕露。减持新规会让那些以套现为目的的上市和恶意包装的上市,彻底现原形,从根本上管住企业造假上市的冲动,彻底改善A股上市公司质量。减持新规的最终效果会表现为:让垃圾企业无法上市,从根上清除“伪上市公司”,净化A股市场。


    减持新规将抑制一二级市场投资套利,淘汰一批投机型“假”PE机构


    根据此次减持新政: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根据新政,VC/PE已被覆盖,且通过一级市场入股企业待到上市退出的周期将明显被拉长。对于实际退出而言,减持新政更加严格并放慢了“卖出”环节,并压缩了一二级市场的“套利机会”。短期内,减持新政主要对于一批激进的投机型基金产生明显的“挤出效应”,此类基金的特点包括:(1)跟随型投资策略,缺少专业判断能力和投后管理能力,仅是跟随大机构投资,市场变化时大机构抗风险能力较大,而“裸泳者”会浮现;(2)投机型投资策略,在退出周期被拉长以及不确定性加大的市场背景下,赌单个项目的成功退出或快进快出的“投机”策略风险会加大。


    A股市场持续“宽进严出”,减持新政长期对一级市场PE构成利好


    2016年下半年以来,国内A股IPO速度保持较快节奏(如图1),平均每周审核家数在10家左右。从发审速度上来看,A股市场的宽进趋势明显,发审制度进一步朝着有利优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的方向发展。此次IPO高潮下,2017年上半年已有VC/PE机构实现多个项目的A股IPO,已然形成了一波退出浪潮。


    相较于美国VC/PE市场而言,国内VC/PE基金的存续期相对较短,投资期3-5年,整体基金设立到退出的周期大约5-10年,而美国市场的基金存续期多为10年或以上。市场政策的变化,对VC/PE基金的投资策略,尤其是基金存续期,长期来看将产生深远影响。




    长远来看,减持新政对于PE投资将构成以下利好影响


    (一)退出的不确定性,将抑制一级市场投资估值,目前一级市场居高不下的泡沫和价格有望下调;


    (二)减持速度放慢,将减少对个股的股价冲击,PE机构减持股份时的价格有望保持在较高水平;


    (三)国内一二级市场的套利空间被压缩,优胜劣汰的效应将更加显现,投资人将更加看重PE机构的投资和投后能力;


    (四)PE基金的LP、投资人将被教育,基金存续期的延长将进一步利于PE机构的价值投资策略。


    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交易所细则: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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